2024年4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实施《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财办〔2024〕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该文件旨在指导提高湖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文件包括总则、预算费用标准、附录A 费用构成及参考样表、附录B综合案例共四部分。其中预算费用标准包括项目建设费费用标准和运维费费用标准两部分。同时,随该文件一同发布的还包括文件解读、常见问题解读、案例相关参考资料。另外,我们也注意到2022年12月29日,湖南省发改委也发布过《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号)(以下简称“1056号文”),之前本公众号也对1056号文进行过解读。当然,除了湖南省级,湖南长沙和湖南常德也发布了市级信息化项目相关预算标准,相关文件也在我们解读范围内。
下面笔者就湖南省级信息化项目适用的10号文与1056号文的关系,以及本文主角(即10号文)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费用科目构成、费用测算方法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简要分析:
01、两个文件关系
两个文件的发文单位和适用阶段不同:从上文不难看出,1056号文由湖南省发改委2022年发布,用于规范项目概算编制和评审;而10号文则由湖南省财政厅2024年发布,用于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两个文件虽然在时间维度为前后发布,但并非替代关系,适用项目概算和预算的不同项目阶段,10号文的前言也提到文件编制依据之一便是1056号文件。
两个文件相互依存应用:10号文中多次提到与1056号文的配合适用。比如10号文第四条“项目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 号)执行”。第六条“经省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信息化项目,可延续使用《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 号)预估功能点法编制预算”
02、费用科目构成
10号文主要规范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设费和运维费。
项目建设费包含定制软件开发费、成品软件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信息系统集成费、数据资源购置费、数据服务购置费、数据处理服务费、模型搭建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信息系统迁移费、建设期租赁费、标准规范编制费、安全生产费、不可预见费等。
运维费是指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发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分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
03、测算方法特点
(一)成品软件和设备的购置费测算模型和询价报价单要求
1、成品软件和设备的购置费需要考虑项目采购的数量规模对价格的影响。成品软件数量(X):X<20 时,调整系数≤1.0;20≤X≤50 时,调整系数≤0.85;X>50 时,调整系数≤0.7;设备数量(X):X≤20 时,调整系数≤1.0;20<X≤50 时,调整系数≤0.9;X>50 时,调整系数≤0.8。
2、对价格测算依据之一的询价报价单的适用范围、报价信息、报价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范围,原则上单价5000元以上或单一类型设备总价达50000元以上的设备需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品牌服务商的询价报价单;二是报价单必须包含的报价信息,须包含品牌名称、设备型号及功能性能参数、单位、数量、单价、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三是报价单位要求,报价单位要求为厂商或市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
(二)数据处理服务费提出了具体测算模型
数据处理服务费=人天费用单价×∑(表单数量×人力需求基准×表规模复杂度系数×数据关联度系数)。
(三)模型搭建费特别要求论证材料
要求模型搭建费须进行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预算方案中须含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信链路租赁费用要求具体技术参数并考虑价格调整系数
需要说明租赁链路的用途以及速率、IP 分配、芯数、租赁时间等参数。同配置租赁数量(X):X≤20 时,调整系数≤1.0;20<X≤50 时,调整系数≤0.9;X>50 时,调整系数≤0.8。
(五)信息系统集成费明确了服务内容和例外情况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范围。集成服务包括集成系统的方案设计、设备安装、系统配置、数据初始化、关联系统集成、联试联调、培训、试运行、交付等。
2、三类情况不能纳入集成费计取基数或者不计取集成费的。一是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式、手执式执法仪等终端设备及配套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设备及配套软件不与集成对象相关,不应列入集成费的计价基数。二是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不应计为集成费。三是已采用建安工程类计价标准计取的,不再额外计算该部分集成费。
3、根据部署实施地理范围设置三类集成费费率。具体如下:
(六)定制开发软件功能点方法相关特色创新点
1、完善了功能点方法中重用程度可落地的判定规则:一般情况下,重用程度默认为中级,取值 2/3;常规通用模块(如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日志、定时任务等)的重用程度为高级,取值 1/3。移动终端中与PC端重复事务功能(EI/EO/EQ)的重用程度为超高级,超高级重用程度(RE)取值1/6。
2、完善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功能点度量实操细节:移动终端主要包括IOS、安卓和小程序(如移动端Web应用、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钉钉小程序等)三类,其中小程序类不论终端数量多少,原则上只计一次。移动终端的数据功能(ILF/EIF)不可重复计取功能点。
3、明确了软件类别调整因子可落地的判定规则:当软件开发包含多种软件类别(如系统中包含了业务处理和部分大数据),原则上按主体功能类别取值;如果多种类别功能占比均衡,可取各类别调整因子平均值。
4、规模调整因子方面创新性地提出对变更阶段的取值:预算阶段规模调整因子计 1.21;实施阶段存在变更时,新增定制软件的规模调整因子计 1.0。
5、人月折算系数。不同于大部分地方预算标准采用的174人时/人月,本文件采用的人月折算系数为176人时/人月。
6、开发人月费用单价。明确了人月费用单价包含直接人力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及税费等。软件开发基准人月费取值为 15000 元/月。
7、明确了定制软件著作权归属。定制软件应交付全部源代码,其软件著作权应归属项目单位。
(七)安全生产费明确了测算方法
安全生产费=信息系统集成费×1.5%。软件工程类项目和数据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计取安全生产费。如数据工程类项目有户外数据采集需求时,可酌情计取。
(八)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
可按比例系数法和运维人月费用单价法两种方法计费。同时明确了项目质保期为系统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一年或 1 年以上,质保期内免运维费。从文件提供的案例分析得知,质保期分为设备质保期和项目整体质保期,一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设备质保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运维费用申请时不能将未过保设备纳入运维费计取基数中。
比例系数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设备(软件等)费用×运维费率×运维等级调整系数×服务期限;
人月费用单价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运维工作量×运维人月费用单价。
其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比例系数法涉及的运维费率和运维等级调整系数取值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