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che 2.0开源协议是设计用来允许商业使用的。该协议明确授予了使用者在遵守许可条款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分发以及商业使用的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
1. 永久、全球性的版权许可:允许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演出、从属许可证,并以源或对象形式分发工作和此类衍生作品。
2. 专利许可:使用、出售、进口和以其他方式转让作品,这些许可仅适用于贡献者可获许可的专利权利要求。
然而,开发者在声明其项目使用Apache 2.0协议的同时,如果单独附加条件不允许商用,这实际上是与Apache 2.0协议的精神和条款相冲突的。Apache 2.0协议本身并不包含任何禁止商业使用的条款。
如果开发者希望限制商业使用,他们应该选择其他更适合的许可协议,如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系列,或者是在Apache 2.0的基础上添加额外的限制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操作可能会导致该项目不再严格符合Apache 2.0协议的规定,从而可能引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一个项目声明使用Apache 2.0协议,但同时明确不允许商用,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模糊地带,至少不符合Apache 2.0协议的初衷和一般理解。使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谨慎对待并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咨询。
Apache License
这里就需要提一下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ASF)这个组织了,中文我们一般叫 Apache软件基金会,最早这个组织还只有Apache这一个主要开源软件,所以基金会起草了Apache License 的1.0版本,随着后面的发展,很多的开源软件加入了基金会,本着鼓励代码共享,推动软件开源的原则,基金会修改了这个License,放宽了最初许可里边的一些约束规定,于是 有了 Apache License1.1和2.0的版本,1.0和1.1是老早之前的事情了,现在流行的都是Apache License 2.0 (Apache-2.0)。
该License和BSD License类似,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
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 需要给代码提供一份Apache Licence。
-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 在衍生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Licence、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对Apache Licence的要求进行更改。
这意味着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把修改过的代码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MIT Licens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MIT,也就是大名鼎鼎的麻省理工学院,最早于1988年由MIT起草,跟BSD类似,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
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MIT协议的代码,甚至可以出售MIT license (MIT)的代码。
最宽松的开源协议通常被认为是MIT许可证和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许可证。
1. MIT License(麻省理工许可证):
- 特点:非常简洁且宽松,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 条件:只需要在软件的副本和衍生作品中保留原始版权许可声明和免责声明。
2. BSD License(BSD 开源许可证):
- 版本:包括BSD 2-Clause(简单版或 FreeBSD 版)和BSD 3-Clause(新版或修正版)。
- 特点:也非常宽松,主要要求在分发作品时保留原始版权通知、许可证文本和免责声明。
- 区别:BSD 3-Clause 还包含一个关于广告材料中不得暗示endorsement(认可)的条款,而BSD 2-Clause 则没有这个条款。
这两种许可证都允许将开源代码用于商业目的,并且对修改和再分发的限制较少。它们都允许开发者在保留原始版权和许可证信息的前提下,自由地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 sublicense以及销售软件的副本。
因此,MIT许可证和BSD许可证常常被视为最宽松的开源协议,特别是MIT许可证,因其简单和灵活而被广泛采用。